申请一般纳税人和审批程序
1、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登记审批表》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二是主管税务机关深入企业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意见送法制征管科;三是法制征管科根据初审意见报告进行复查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是法制征管科收到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一般纳税人审批表后,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分局在CTAIS中完成文书流转操作。并制作《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交纳税人。收到局长办公会研究未通过的一般纳税人审批表后,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税务分局审批结果。税务分局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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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1份;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非经营者所有的应提供出租者的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银行存款证明(即注资凭证)复印件1份;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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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不包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如其年应税销售额**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于次达到标准的年份的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2、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管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公司注销税务,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
具体为: 1、无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应向其所在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2、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公司注销办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新城区公司注销,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向各自的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公司注销流程,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必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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