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申请流程
1、申请。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受理。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4、核准。认定机关核准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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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注销
除国家的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且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1.虚开增值税**或者有偷、骗、行为;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